问题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制作”,包括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输送淫秽物品的行为,如使用船舶水上运输、使用飞机空中运输、使用各种车辆通过陆地运输等。“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拷贝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出租”,是指将淫秽物品暂时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或者好处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书刊”,包括载有淫秽内容的图书、报纸、刊物、杂志、画册等。“音像制品”,包括载有淫秽内容的视频、音频、幻灯片、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策划行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的行为。“策划”,是指行为人为组织非法活动而进行的筹划、谋划行为。煽动、策划的行为,包括面对面进行、利用通讯工具进行、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等各种形式。二是,必须是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对公民这些民主权利如何行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等。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就属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三是,行为人必须有不听劝阻的行为。这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那些在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制止后,主动停止自己行为的煽动者、策划者,避免了其不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胁迫”,是指对医务人员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欺骗”,是指编造虚假事实,如编造谎言,谎称本人或家人、亲友患有癌症,急需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等情况,让医务人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务人员”,既包括在医院从业有开具处方权的正式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如医院门诊或者急诊医生,也包括虽没有开处方的权力,但可以通过其他有开处方权的医生开出药品的从事医务工作的研究人员、司药人员、护士、医院行政工作人员等。 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教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胁迫”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敢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诱骗”是指以隐瞒行为性质或者后果等手段,诱导、欺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有的同时也直接参与实施了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则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论是属于哪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都要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如何处罚? 1、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如何处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侵犯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侵犯了各民族的民主权利。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蛊惑、鼓动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的情况。“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特定民族的基本权利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对其他民族的限制、约束和压制。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而希望或者放任民族之间相互仇恨、歧视的结果发生。对于那些由于不懂民族政策,不了解民族心理、风俗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者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虽然没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故意,但造成了损害民族关系的结果,引起民族间仇恨和歧视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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