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从法律价值看定期金给付制度存在的现实意
释义
    【定期金】从法律价值看定期金给付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法律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而定期金给付就是这样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定期金是法庭辩论终结后,在赔偿权利人生存期内对将来支付的赔偿数额。定期金的终止事由是赔偿权利人死亡或者被扶养人扶养期限届满;定期金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赔偿款项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期金的给付期限由法官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并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的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的间隔期间;以定期金方式给付需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为权利人的生存年限是不确定的,定期金给付方式的赔偿总数额是不确定的,而对于每次偿付的数额是相对确定的,有时候要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变化。这一点要区别于分期付款,前者赔偿总额因为权利人的生存时间而无法确定,后者的支付总额度是确定的,只是分不同时间支付。 由此不难看出,定期金给付制度更能体现公平的法律价值,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律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这里便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若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长于一次性赔偿年限,显而易见,受害人应受保护的利益也就未得到有效的保护。若有的受害人意外死亡,则赔偿义务人就承担了过重的责任,而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而言,无疑构成了不当得利,这同样也是不公平的。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同时定期金给付的方式也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使将来损害的发生与对损害的赔偿在时间上和赔偿标准的价值比上更趋接近,从而也更趋公平 定期金给付制度更能实现损害赔偿的最终目的,使赔偿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过分加重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负担,容易导致赔偿义务人的破产或支付不能,最终导致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定期金给付的方式避免受害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困难。[3]有学者认为一次性支付有利于受害人统筹安排使用赔偿金,这不假。但是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给受害人后,管理这笔财产的责任无疑就由赔偿权利人自己来负担了。而且对于未来而言,受害人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害是个未知数,如果是受害人将此笔财产拿去风险投资,还可以勉强说是私权自由,但这已经与损害赔偿的目的背道而驰了。 受害人的监护人这一完全负管理职责的人而言,他仅有权将此笔财产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利益损害上,但事实上他是监护人,他也就有了在基本上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支配一次性赔偿金的自由。在现今社会,并非每个人都会依照判决目的行为,人们对财富的进取心已经远远胜过了对现实生活状态的满足,所以受害人的监护人往往会将赔偿金用于投资股市、购买彩票,甚至拿去豪赌以图发财,这样的例子在实务中已经不少见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0 16: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