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
释义 | 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原则是按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对于阴阳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不一致的争议,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时,需有书面协议或证据证明借名关系。如果一方不能证明借名关系,只能主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分析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买受人的顺序分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房屋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主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原则上应按照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对于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应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违规行为。对于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情况,应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提是已有书面协议或能证明借名事实。对于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借名关系的情况,不支持其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应向对方主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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