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有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拆除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发行的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已确定施工企业。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无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无公开招标,或肢解发包工程,并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特殊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监理机关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7)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 (8)建仓资金已落实。建筑工期不足一年的,到达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50%。建筑工期超过一年的,到达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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