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合并公告(债权申报公告) |
释义 | 根据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本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 根据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本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议书》,经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449号文的初步批准, 本公司拟与上述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本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予以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司特向债权人发出如下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司发布第一次公告日(即2001年6月8日)起九十天内持有效债权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协商有关债权处理事宜; 具体债权申报办法详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9日第37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