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及对法条的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可以在以下案件中适用。 1、在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 2、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实施有碍安宁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采光、违建等; 3、在环保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排毒、排污、排气等; 4、在劳动纠纷中维持劳动关系、暂时不得解聘或裁员的决定; 5、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表决记录等; 6、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公开、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 7、以及其他不能满足适用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而可以适用保全行为的案件。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 行为保全制度是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的一项保全制度。虽然这项制度早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得到零星体现,如在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司法解释等都有规定有临时禁令的民事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 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但如采取行为保全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三.行为保全不得解除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金钱给付保证判决的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达到与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相同的功能,因而可以解除保全。但在行为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未必能够解决申请人权利保护问题,尤其在申请人通过制止型行为保全(学界将行为保全分为确认型行为保全与制止性行为保全)来保护所涉案件请求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时,更不得因被申请人的担保而解除。若允许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禁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也对权利人的权利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因为该规定将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严格限制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根据当然解释和反面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行为保全不适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的规则。 四.保全的救济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保全错误的赔偿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时,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一旦申请保全错误,就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拒不履行的后果 判决或裁定一经生效,即具强制性,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履行义务的机关、单位都必须遵从,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对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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