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一、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