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想离婚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通常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只需双方自愿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但是如果仅一方想离婚,另一方拒绝离婚时,由于双方就是否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因此欲离婚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实现强制离婚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于诉讼离婚具有强制性,因此必须经人民法院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