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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对外的债务责任是怎样的
释义
    1、隐名股东对外须承担股东责任。其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其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经营,该行为对社会来说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善意第三人对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该公司的股东。2、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隐名股东一般都是通过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风险提示:隐名股东风险规避方法1、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署书面形式的代持股协议。签署书面形式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确定隐名股东影响力的一个关键规定,另一方面也根据书面通知将全部权利与义务固定出来,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案件。2、法人代表候选人最好是由隐名股东自己或是其信赖的人担任,由于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都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而且老外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运营历程中许多事儿有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字。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1.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信息,虽没有出资却享有名义上的公司股权。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按约应该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同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其他股东权益。3.在实践中,因为股权在显名股东名下,因此可能存在显名股东将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上述行为的无效,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隐名股东希望显明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风险提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体现的?
    隐名股东退股,对于新的隐名股东,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的担保能力是怎样的
    隐名股东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普通股东享有同等的担保权利。但其代持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的,或该担保行为违反如法律规定的,则没有担保能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的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在一定层面上,还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客观存在和合法有效性,其权利义务与显名股东一致。2、具体来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有:①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权利;②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等。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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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