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 1、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如下: (1)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为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财产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如下: 1、查封。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2、扣押。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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