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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