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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释义
    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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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