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