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罚 |
释义 |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相关说明 本罪是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规定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选择性罪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了修改,单独规定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新刑法将原《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修改为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其余同原《补充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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