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协议离婚民政局现场不会调解。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的程序是需要离婚的双方分配好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后后,签署“离婚协议”,然后携带“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双方协议离婚流程如下: 1、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离婚协议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审查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 3、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