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督。监督在双重职责中是打头的,这是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这一方针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坚守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我们讲,纪委监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政治机关,把监督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更重要的是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只有把监督的“螺丝”拧紧,为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设置重要屏障,才能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