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结婚证孩子怎么判 |
释义 | 一、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没有办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要选择离婚的话,就必须双方都愿意补办结婚证,然后离婚,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选择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话,法院会结合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来处理共同财产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 3、以上的两种情况,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在补办好结婚证以后,双方当事人再对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没有结婚证孩子归谁: 1、没有结婚证而离婚,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会判给女方。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为随母亲一起生活。 2、如果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是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以及生活环境等条件,还有住关键的一点是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对于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主要是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其实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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