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是怎么的 |
释义 |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2、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3、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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