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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优先顺序确定清偿权的性质
释义
    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出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和抵押物所有人。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按照设定顺序受偿。如果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生效,则按照登记顺序清偿,如果合同无需登记,则按照合同生效时间顺序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地产抵押中,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支付费用、税款、债权本息和违约金等,不足部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分析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按照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的生效顺序或登记顺序决定清偿顺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应按照一定顺序分配,包括支付费用、税款、偿还债权本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害等。如处分所得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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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