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如下: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 一、分公司合同盖总公司公章有效吗 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该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1、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所以,分公司的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即便盖的是分公司的章,相应的责任也应当是由总公司来承担。 二、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