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几天不上班即视为自动离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原有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设定的员工离职的时间限制已经不再适用,现在可以参考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来了解具体规定。同时,文章也区分了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区别,并介绍了职工自离如何拿回工资的相关规定。最后,文章强调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该前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工资。 法律分析 原有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设定了员工离职的时间限制,但鉴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取代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来了解具体规定。 一般单位员工手册上就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这个约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认的。但是也有很多企业将旷工自动除名缩短到5天或者10天的。也正常的。 一、职工辞职与自离的区别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职工自离怎么拿回工资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在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都应对公司进行结算,应得工资和按照规定扣除的公司需要逐项计算清楚。自动离职有工资的,否则就是单位违法。自动离职,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如单位有证据证明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你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实践中,单位一般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的损失,也无法举证证明损失的金额。 结语 原有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不再适用,员工离职的时间限制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来了解具体规定。同时,需要注意辞职与自离的区别,以及职工自离如何拿回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如单位有证据证明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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