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廊坊能正常出入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廊坊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出行。 1、所有来廊返廊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健康码“绿码”,并向所在单位、社区(村街)报备。 2、北京、天津通勤的我市人员首次来廊返廊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此后每次来廊返廊持14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即可。 3、自1月24日零时起至3月底,所有来廊返廊人员抵廊后72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抵廊后72小时内离廊的不需要进行核酸检测。 4、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人员原则上不得来廊返廊,已经来廊返廊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14+7”隔离管控措施。 5、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和出现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的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的来廊返廊人员,须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6、入境来廊返廊人员要主动配合落实“14+7+7”隔离政策。所有不具备单人单户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人员,要继续实行集中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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