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特殊情况是: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合法收养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法收养的程序如下: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亲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无法找到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入登记期限; 4、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要求收养人、被送养人和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怎么样合法收养 收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是合法收养。 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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