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释义 |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如下: 1、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人民法院在宣判时,看守所、监狱在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监所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期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对因身体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现场报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也可以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者保证人代为办理报到手续; 4、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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