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条件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哪些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使用范围: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第一步,修改规划;第二步:报批规划;第三步:公示规划;第四步:实施立项;第五步:拆迁许可;第六步:补偿安置; 第七步:拆除收地。 《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8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转让方式。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二、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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