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宣判后不一定直接送到监狱。 判决生效后,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到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监狱服刑。即便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法院也不能直接将被告人送监狱服刑,而是要决定逮捕,将被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然后按照程序送被告人到监狱服刑。 罪犯在执行刑罚时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产生以下几种不同结果: 1、对于已被判处死刑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如果查证属实,则应报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上级法院依法改判; 2、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