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