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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虽然周围的人很可能看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但只要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行为人构成的就是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当着被害人的面抢了财物就逃,行为人构成的是抢夺罪。
    2、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打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乙并没有将行李处分给甲占有的行为与意识;甲身扛行李时,只是乙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该行李的占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另一方面,乙将行李交给甲时,甲也没有欺骗的故意与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乙将行李交给甲是基于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甲没有实施任何夺取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概言之,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抢夺罪在实施过程中也是会实施暴力的,不过这里的暴力行为是针对财物而不是针对人,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盗窃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暴力行为的,如果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对他人使用暴力的话,则就转化为抢劫罪。
    一、盗窃中非法占有目的是什么意思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者的难题。之所以成为难题,是因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过于注重、依赖行为人的口供,不善于根据客观事实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往往采取行为人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简单方法来判断。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客观事实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恰当的运用司法推定。
    1、从客观行为判断主观目的。
    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具有征表主观目的的作用。并且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它的意思是,客观行为不依赖主观故意而存在,但是主观故意却是依附于客观行为而存在的。如2011年11月18日,曾某趁其男友李某家中无人,将李某一笔记本电脑(价值3980元)偷走并转移至在另一城市居住的前夫家中,并对前夫说是自己购买,暂时存放一下,等其到该市后使用。案发后,曾某辩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看,其采取秘密手段将笔记本电脑拿走并将电脑转移至另一城市,且告知其前夫是自己所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
    2、合理利用刑事司法推定。
    司法中的推定方法是一种证明方式,是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一种手段。这种方法主要是从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中,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未做出任何辩解或做出的辩解不合常理,推定结论便成立。刑事推定不是主观臆断,更不是有罪推定,它不能代替调查证据,只是在主观上的故意、目的等是否具有,又无法找出证据证明时运用的一种证明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运用刑事推定时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用作推定依据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二是应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克服推定在特殊情况下的虚假性。如,甲欠乙钱一直未还,某日,乙到甲家中索要甲未在家,乙便电话告知甲还款,并称在其家门口等。从上午等到天黑甲未归,且在第一次通话后甲便关机。乙便翻窗进人甲家中,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案发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乙称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电脑的目的,只是想拿走其电脑迫使甲还债,而且,在拿走电脑的当天给甲打了电话甲仍关机,第二天又电话告知了甲。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调取了通话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屏、又复核了受害人之后,发现乙的辩解有证据支撑,未批准逮捕。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判断盗窃罪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即是否有前科。比如,曹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某日去其朋友家时将朋友的价值1500元的手机盗拿走。5日后案发,曹某辩称只想拿来玩几天,并不想非法占有。但综合考虑曹某的一贯表现可以推断出,其辩解明显的不合理性。二是行为人有无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人,家庭经济条件如何。一般来说,没有正当职业且没有稳定收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人容易去盗窃。三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关系,是否存在纠纷等。比如,行为人进入位于六楼(最高层)的乙家中,搬出彩电后走到五楼时撞见回家的乙,便将电视机从楼道扔下摔坏。如果行为人和乙的存在矛盾,并声称要报复乙,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毁坏目的的可能性就较大;如果行为人与乙之间无任何纠纷,则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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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1: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