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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个债权人怎么设置清偿顺序,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债务清偿顺序:1.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2.多个担保物权,按留置、已登记的抵押、质押、未登记的抵押顺序受偿;3.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按执行法院的先后顺序受偿,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登记债权优于未登记。多个债权人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享有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所有债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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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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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