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交警忽悠先签认定书,交警会乱下责任书吗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部门和日期。认定书需由民警签名或盖章,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复核、调解和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拓展延伸 交警的权威性与责任书签署的关系 交警的权威性与责任书签署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交警作为执法者,其行为和决定对于交通违法者和涉事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签署责任书是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常见的做法,目的是明确责任归属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然而,交警的权威性对于责任书签署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交警利用其权威地位,忽悠当事人先签署认定书,可能导致责任书的不公正或不准确。因此,应加强对交警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其权威性与责任书签署的公正性相互匹配,维护交通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应包含事故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分析、责任及日期等内容。办案民警应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用章,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与期限。然而,交警的权威性对于责任书签署的公正性有重要影响。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加强对交警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其权威性与责任书签署的公正性相匹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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