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取信用卡信息的处罚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我国的法律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罪行没有明确的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是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就一律会被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进行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不认为是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