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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食品行业融资和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
释义
    民以食为天。作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第一大产业,食品行业历来是资本角逐的兵家必争之地。食品行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单一的扩大再生产已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向外寻求资本的介入是突破资金瓶颈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中国食品产业也呈现出相应的变化与趋势,面临全面转型的压力,需要积极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升级,而这种结构性调整和产业升级也与资本的参与密不可分。
    笔者从事资本市场法律工作十余载,协助一些食品行业企业成功进行了私募股权融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实务以及笔者的经验,探讨食品行业企业如何在资本市场中长袖善舞,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提升。
    1.食品行业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融资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人发售股权的方式获得投资人向公司的出资,出资完成后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享受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私募股权融资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自身发展、兼并收购、拓展市场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引入专业的外部股东,可以为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理念、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同时企业可以借助投资者的渠道和资源在更广的维度上打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为最终实现成功上市做好全方位的铺垫和预演。
    1.1. 食品行业私募股权融资的特点
    食品行业历来受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青睐,其原因是多样性的。首先,食品行业抗周期波动性强,投资风险小;其次,某些食品行业的企业天然具有资源控制的优势,有利于其建立市场准入屏障,从而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名副其实的“独角兽”,茅台酒股价的一飞冲天即是非常好的例证;再次,食品行业是典型的消费品行业,绝大多数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和终端用户,有助于其体现品牌优势,公众认知度是受资本市场广为追逐的无形价值;最后,中国农产品和食品的全球化程度很高,突显劳动力成本优势的某些食品行业(如畜牧业和浓缩果汁等)国际化影响日趋加强。
    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行业,食品行业在资本市场上也存在一定劣势。例如,第一,传统食品加工业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偏低,投资回报周期长,而这对资金周期通常为七八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疑是其进入该领域的巨大障碍;第二,对原料具有极强依赖性的食品加工企业,一方面易受自然环境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另一方面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且面临无法预见的风险因素;第三,一些食品企业地处偏远,不利于投资人的调研、监督和管理,当地行政管理不规范,也可能成为投资人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第四,某些产品受储存、运输和保质期的限制,使用周期和运输半径有限,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拓展。对于以前述问题为典型代表的食品行业企业所特有的薄弱环节,在开展融资活动的过程中,拟融资企业需要就此与投资人充分沟通,向投资人清晰说明,并提出适当的风险规避和解决方案。
    1.2. 如何成功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产业与资本有机结合的过程。企业经营者往往在经营管理方面长袖善舞,但缺乏对资本市场和融资活动的充分了解,以至于在融资过程中四处碰壁,甚至融资失败或与理想的投资人失之交臂,使企业丧失了最佳的发展时机。成功的融资家家相似,不幸的企业各不相同。在通往私募股权融资的成功道路上,如何获得投资人青睐,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文将做一一介绍。
    1.2.1. 了解私募股权融资
    充分理解和了解私募股权融资是私募股权融资成败的前提。拟融资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投资人,并对融资流程和关键法律文件能够充分理解和有效执行。
    一般来讲,投资人分为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战略投资人通常是投资于与其自身行业相同、相似或相关产业的投资人。如果拟融资企业希望通过融资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地位,在技术、产品、市场、上下游合作伙伴等方面获得资源和帮助,那么比较适合选择战略投资人。统一参股汇源果汁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选择战略投资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融资企业可能仅为战略投资人的一粒棋子,那么融资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可能与战略投资人的整体发展战略相左。因此,在融资法律文件中,对此类风险做出事先的防范和事发后的救济安排尤为关键。财务投资人通常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投资人,除资金的投入外,对目标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参与较少。与战略投资人相比,财务投资人对目标企业要求的控制权较少,但对短期投资回报和退出要求较高。摩根士丹利对蒙牛的投资即属此类。
    此外,拟融资企业还需要对融资程序和主要法律文件给予高度关注。私募股权融资通常需要经历项目发现、尽职调查(法律、财务和业务)、商务谈判、投资人决策以及签署法律文件和交割等一系列过程,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五六个月。一般来讲,经过初步的接洽和论证后,潜在投资人与拟融资企业会首先签署TermSheet(核心条款清单),规定双方后续签署正式协议的主要条款,在此基础上,双方会就具体问题展开讨论,直至签署投资协议。作为成熟的机构投资人,会在投资文件中为自己争取诸多权益、规避各类风险,常见的权利比如优先回报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反稀释、拖带权(drag-along)、共售权、优先认购权、保护性权利(一票否决权)以及回购条款等等。在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投资人还会要求被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做出事无巨细的陈述与保证,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被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一份详尽的“披露清单”是十分必要的,将被投资人存在的问题准确、完整、真实地向投资人进行披露,是事后免责的有力武器。
    1.2.2. 股权结构清晰合理
    拟融资企业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私募股权融资的投资人首当其冲要考察的问题。所谓股权结构清晰,包含多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公司有几位股东,每位股东出资多少,所占股权比例多少,出资是否已经实际到位,是否存在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是否存在他人代为出资或者股权代持的情况,如果有,是否有法律文件做出了明确的安排;第三,是否存在员工期权计划等股权激励的情形;第四,股权上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负担;第五,注册资本上是否存在任何优先认购权、可转换证券、增发股权承诺或其他未行使的权利;第六,是否存在关于公司股权的合同、协议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限制、优先购买权、优先权或类似权利的合同和协议;第七,是否存在关于股权的争议和纠纷。
    所谓股权结构合理,主要包括:第一,是否搭建了适合私募股权融资目的境内或境外的股权架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境外股权架构是否采取了VIE模式,是否进行了返程投资登记;第二,实际控制人能否有效控制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被有效制约;第三,员工期权池的大小是否合适,是否搭建了适合期权行权的持股平台。
    笔者曾经代表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一个食品行业的目标公司进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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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