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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释义
    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一、属于委托合同的有哪些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
    2.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
    2.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3.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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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4: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