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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名笔迹鉴定能否作为单独证据?
释义
    笔迹鉴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是有效的,但一般需委托执法人员申请。法庭要求的证据必须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人单位提供。笔迹鉴定结果准确率高,法官倾向于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个人申请笔迹鉴定需向法院提起申请,提供检材和对比样本,双方协商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提供意见,双方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笔迹鉴定不一定需要双方同意。鉴定意见可作为诉讼的重要证据。
    法律分析
    一、签名笔迹鉴定能否作为单独证据?
    笔迹鉴定肯定是属于证据的;而且这个证据也可以作为判案最重要的合法依据;但申请笔迹鉴定一般是不能由个人进行申请的,必须要委托执法人员来进行申请,这样鉴定中心才会进行受理。
    笔迹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在法庭上可以做为证据使用。法院所要求提请的证据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只有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在法律上即视为有效。事实上由书法鉴定大家做出的笔迹鉴定准确率几乎高达100%,排除一般人为因素而言,所以法律上才支持笔迹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只有65%的话,证据是不会被选取的。
    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一定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客观地说,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会倾向于依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二、个人如何进行笔迹鉴定?
    个人进行笔迹鉴定的话,首先要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
    进行笔迹鉴定的条件包括递交一些检查和具体的对照样本,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笔迹鉴定的,要及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之后,该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诉讼的一项证据,成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根据。
    结语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证据,在法庭上具有重要的合法依据。申请笔迹鉴定需要委托执法人员进行申请,只有具备鉴定资格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才被法院要求提供。笔迹鉴定的准确率高达100%,因此法律支持其作为有效证据的使用。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对法官认定事实具有重要影响。个人进行笔迹鉴定需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提供检材和对比样本,并经双方协商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方和对方不一定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诉讼的证据,在案件判决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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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