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109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