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失业证应该怎么办理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就业失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有就业要求,处于⽆业状态的城镇常住⼈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员和其他⾮本地户籍⼈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校毕业⽣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校毕业⽣⾃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校毕业⽣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在何处何机构申领失业证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校毕业⽣(含全⽇制普通⾼校和成⼈⾼校专科学历以上的毕业⽣),毕业前到⾼校所在地⼈才交流中⼼申领,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地⼈才交流中⼼或就业报到地⼈才交流中⼼申领。 如何认定就业困难⼈员?怎样办理就业困难⼈员失业登记? 就业困难⼈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员: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员(⼥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待遇期间⼥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地且⼥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员;连续失业⼀年以上⼥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因本⼈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员。在新⼀轮的就业政策中,就业困难对象新增加了失业⼀年以上的城镇⼤龄失业⼈员、残疾⼈、失地⼈员等。 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员条件之⼀的就业困难⼈员,均需持本⼈⾝份证件、户⼝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一、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具体包括: ⑴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⑵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⑶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⑷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各地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就业登记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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