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后能否提出上诉 |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每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即告结束,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得再提起上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二审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也可以向相应的同级检察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提出再审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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