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