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能把人警察告走呢 |
释义 |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当地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公民被强拆后怎么维权 公民被强拆后若是想要维权,首先需要收集证明强拆行为是违法的证据,然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纪律审查立案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事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党员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线索和材料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查,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确认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存在,才可能进入立案程序。 (2)需追究纪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经初核确认党员和监察对象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同时还要对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确认该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才能决定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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