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不出庭应对合同纠纷 |
释义 | 合同纠纷被告不出庭将会受到法院的拘传和缺席审理,并承担不利后果。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包括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等。处理合同纠纷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合同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合同纠纷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强制其到庭,找不到被告的,案件的审理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拒不到庭,将会丧失陈述、辩解的机会,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处理程序并不相同,对于被告不出庭的,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合同纠纷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等措施强制其到庭,如无法找到被告,法院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拒不到庭将失去陈述、辩解的机会,并承担不利后果。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合同履行地、住所地等。对于处理合同纠纷,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来决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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