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五种加重情节 |
释义 | 律师分析: (1)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情节恶劣的。怎样算情节恶劣呢?例如属于家庭成员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进入未成年人宿舍或者集体宿舍实施奸淫行为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的;有前科的;对智力有问题的妇女或者心性不全的幼 女进行奸淫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多人的。这是人数上的要求,不要求同一时间奸淫多人,时间上可以不连续;(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是对妇女的一种侮辱,同时也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公众场合”的界定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剧院、医院等;(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 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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