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同承受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一、企业合并效果是什么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一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法律关系的新当事人,出让人的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新的承受人。(二)公司的变更。(三)公司消灭。 二、股权转让原因说明主要包括哪几种原因 1、协议转让股权。 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宝资金限额的 (2)外商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上述规定限制外商企业投资者自由调低注册资本,除此不受限制,调高注册资本也不受限制,上于注册资本的调整,相应的原投资者在外商企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则导致股权变更。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 《民法典》规定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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