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如何判?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包括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准确理解和认定“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客观行为的实际内容,对于本罪的司法认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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