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货运车辆装载标准为:1、二轴货车,期货总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同时不超过行驶证标明总质量;2、三轴货车、汽车列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7000千克;3、四轴货车、汽车列车,期货总质量不超过36000千克;4、五轴汽车列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3000千克;5、六轴极六轴以上汽车列车,期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6、拖拉机、农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7、符合相关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