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2、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