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要齐全主审法官提醒市民操作规范 |
释义 | 早报讯新股东状告老股东讨要购买股票款,市北法院昨判决了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经济纠纷明显增多,法官提醒市民,在成为股东之前,除了要履行完备的手续外,最好还懂点相关经济 法规。 市民张某于1999年与人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服务公司。2001年,张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市民王某,王某出资3.5万元购买了张某在信息公司的股份。王某称,自己已支付了购买股份款,但张某至今未能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购买股份款。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经营的信息服务公司于2001年改名为咨询服务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的营业期限到期后,未向工商机关申请延长,也未参加正常年检。去年11月,工商部门以未年检吊销了这家咨询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于2001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转让合同有效。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应当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转为王某拥有。由于咨询服务公司因未年检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双方之间已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双方履行变更登记的约定已不可能实现,理应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返还张某已收取的3.5万元购买股份款。(记者宋振涛)相关链接市北法院主审经济类案件的张立桢法官介绍,最近一段时间起诉到法院的股权转让类经济案件有所增加,操作不规范是导致这类案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市民在股权交易中,应增加防范意识,做到手续完备,这对保护股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债权转让必须有债权凭证吗 债权转让必须有债权凭证。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案例】2008年1月2日,李某承包范某处一项工程,同年5月4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为60万元并订立协议书。2010年3月5日,李某又与陶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对范某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债权转让给陶某,但未给付陶某债权凭证原件。该债权凭证的原件,于2008年5月4日由李某交于他人。后来,陶某向范某主张给付工程款,范某以该笔债权转让未生效为由拒付。陶某与范某、李某遂发生纠纷,故起诉来院。【判决】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没有交付债权凭证,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未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首先,没有债权凭证不能确定有效债权存在。本案中,在李某与陶某签订债权转让之前,李某已将其与范某的工程款债权凭证交给张某,张某又将此债权转让凭证交给同笔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孙某,从此行为可以看出此时李某对其债权已进行了处分,其是否仍与范某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存在疑义。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与陶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即尚失了应有债权转让的基础。从而,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其向陶某转让债权时,并没有一并交付债权凭证原件。后来李某又将该笔债权再次转让给孙某,孙某持有该债权凭证原件进行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自己的债权转让有效。此时,李某对陶某的债权转让现已无法证实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其次,债权转让的权利须为不存在瑕疵的权利,李某作为债权转让人在将债权转让给陶某时,已经丧失了对债权的处分权,该笔债权已不可进行转让,在此情况下李某仍将债权转让给陶某,该行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原则,导致该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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