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该房产为妻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如果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离婚前单方转让该房产,导致共同财产减少的,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可以主张妻子少分财产;如果妻子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丈夫一方受到损害,其也可作为共同共有人起诉要求妻子赔偿损失;但如果妻子一方转让房产确有重大且合理的理由,则不适用于前述处理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