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犯罪主要的特征 |
释义 | 1、犯罪主体的专业化和低龄化。无论是对象型还是工具型,都要求犯罪主体具备一定的互联网技术,一般的犯罪主体无法具备,因此决定了网络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专业化的特征。而低龄化指的是,网络犯罪主体的年龄段构成主要是由18-30岁左右的行为人组成,并且多为在校学生。该年龄段大多具备精力旺盛、对新技术的学习能力较强、对互联网技术有极大的爱好、好奇心强价值观未完全形成等特点。 2、犯罪行为的日趋组织化、链条化。网络技术的无边界和即时通信技术的日趋发达,解决了复杂网络犯罪技术沟通的难题,为网络犯罪的组织化、链条化提供了便利条件。如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组织成员无需线下的频繁沟通,信息技术可为网上赌场的日常维护、组织成员的意思联络提供便捷的条件。随着即时通信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犯罪的组织链条将会更加严密,对侦查机关的挑战也日益加大。 3、犯罪危害的非虚拟性和严重性。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网络平台上,但绝不仅仅只是数据而已,其利用信息数据在网络平台上的快速转化和广泛传播,对现实生活的的危害即迅速又严重。其危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更胜于传统犯罪,如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破坏是互联网时代之前的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的。 一、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 (一)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条第1款)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6条之一)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一)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7条之二)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这两种犯罪是否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具有不同的特点。人身犯罪可以分为动作类和语言类。其中,动作类人身犯罪不能以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例如,在网络中存在所谓杀人、结婚等各种行为,但这只是对日常行为的一种模拟或者模仿,而不会发生真实的法律效果。而语言类人身犯罪则可能在网络空间实施例如侮辱、诽谤人身犯罪可以在网络空间实施。财产犯罪则不然。财产犯罪当然也存在虚拟的网络形式。如偷菜游戏中的偷菜,就是一种网络模拟,不是真实意义上的盗窃。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财产犯罪都能够在网络空间实施。因此,网络的发展对财产犯罪的影响是较大的,对于人身犯罪则影响较小。可见大多数传统犯罪都可以利用网络(以网络为工具)实施或者在网络空间(以网络为地点)实施。对于这些发生在网络上的传统犯罪,完全可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进行认定处罚,只不过需要对刑法教义学的犯罪认定原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妨害网络业务、网络秩序的犯罪 1、妨害网络业务犯罪 2、妨害网络秩序犯罪 二、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1)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成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2)青少年法制意识的谈薄和守法行为习惯的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3)作案人的年龄生理特征。犯罪人的年龄均在19—30岁之间。此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 (4)计算机网络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几乎都没有罪恶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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