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厂房拆除后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制定具体的征收方案决定。但是征收的补偿费用用是绝对不会低于厂房本身的价值的,因拆迁产生的必要花费征收部门都是会予以补偿的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