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销售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条件? |
释义 |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条件及构成要素。包括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造成生产损失达到一定金额或其他较大损失时,应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一、销售伪劣化肥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怎么样才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结语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条件是指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且涉嫌使生产遭受损失达到二万元以上或其他较大损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也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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