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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具有强制性吗
释义
    我们知道当用人单位有违法的行为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的,所以说劳动监察的工作是很重要的,那么对于劳动监察大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呢?下面就由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劳动监察大队属于什么性质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案件受理范围
    1、私人和非法人组织与雇用的劳动者发生的用工纠纷(如私人与雇用的保姆之间、农村私人建房与请来的工匠或帮工之间、村委会与请来的炊事人员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这类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已超过法定时效2年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纯经济、债务、住房等纠纷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双方可通过调解、经济仲裁、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4、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事实不清,没有结论,与用人单位意见分歧大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与管理者或他人之间因民事纠纷造成的侵权行为,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投诉。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侵权行为。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劳动监察是属于强制性的行为,在管理方面是属于公正公平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该内容由 章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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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36:53